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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发布部门:叶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1 浏览次数: 次 字号:【  

叶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科室名称

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检查所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9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行政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叶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科室名称

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检查所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收费单位应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表、单据、凭证等有关资料。”

行政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叶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科室名称

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检查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

1、受理岗: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价格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5、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叶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科室名称

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检查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

1、受理岗: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价格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5、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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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名称

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检查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四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执照。

行政处罚

1、受理岗: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价格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5、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叶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科室名称

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检查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六条第一项:“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行政处罚

1、受理岗: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价格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5、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叶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科室名称

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检查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

1、受理岗: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价格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5、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叶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科室名称

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检查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四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行政处罚

1、受理岗: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价格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5、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叶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科室名称

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检查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

1、受理岗: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价格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5、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叶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科室名称

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检查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

1、受理岗: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价格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5、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叶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科室名称

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检查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第三十一条:“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

1、受理岗: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价格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5、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叶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科室名称

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检查所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

1、受理岗: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价格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5、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叶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科室名称

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检查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受理岗: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价格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5、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叶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科室名称

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检查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

1、受理岗: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价格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5、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叶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科室名称

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检查所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0年7月修订)第二十一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 (二)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三)收费项目已被取消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四)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或审验收费许可证,末亮证收费或未公开收费标准的; (六)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下属单位进行收费的; (七)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 (八)未提供服务或不按服务质量标准收费的; (九)违反规定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第三十二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受理岗: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价格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5、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叶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科室名称

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检查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行政强制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2、决定责任: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的决定。送达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的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解除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的决定。

3、执行责任:由县物价检查所依法组织实施责令相关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叶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科室名称

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检查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强制

1、告知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2、决定责任: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的决定。送达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的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解除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的决定。

3、执行责任:由县物价检查所依法组织实施责令相关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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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名称

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价格认证中心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2003年9月27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14条:“本条例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的委托,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赃物、罚没物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活动。”

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第5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2004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平编[2004]5号文件将平顶山市价格事务所更名为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其主要职责是:受理同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收缴、扣押、查封的赃物、罚没物的价格评估鉴定工作。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2001年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重新颁发)第12条:“复核裁定分支机构负责地(市)级地区内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刑事案件、纪检监察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受 理双方当事人都同属本行政管辖的经济、行政、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

行政确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材料审查,结合材料和现场捡查结果提出鉴定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鉴定的制作不予鉴定决定书,告知委托机关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委托机关;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叶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科室名称

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价格认证中心

《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第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行政确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材料审查,结合材料和现场捡查结果提出鉴定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鉴定的制作不予鉴定决定书,告知委托机关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委托机关;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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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名称

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价格认证中心

《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税务机关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配合确定房地产区片计税价格等部分类别商品最低计税价格认定时,可以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认定协助需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在技术、数据和人力等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河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价调〔20101243)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具体负责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

行政确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材料审查,结合材料和现场捡查结果提出鉴定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鉴定的制作不予鉴定决定书,告知委托机关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委托机关;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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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名称

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2001年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重新颁发)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公正性认定。第六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认证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受理价格认证的专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具备价格公正性效力。

行政确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材料审查,结合材料和现场捡查结果提出鉴定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鉴定的制作不予鉴定决定书,告知委托机关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委托机关;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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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名称

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收费股、业务股、成本所行政审批股等相关股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其他职权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是否符合《价格法》、《河南省定价目录》、《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规定属政府定价范围;成本审查,属成本监审项目应组织实施成本监审工作;征求意见,通过价格听证(限价格听证目录项目)或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有关方面对申请项目的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出具批准文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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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检查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对价格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其他职权(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人的奖励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申报期限、申报条件、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拟定表彰文件,委领导签发后正式印发。

4、送达责任:将表彰文件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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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价格认证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五条第款:“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2001年16号令重新颁发)第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公正性认定。”第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认证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受理价格认证的专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具备价格公正性效力。

其他职权(价格行政调解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价格行政调解申请、质量、技术报告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现场勘验或验证;组织价格行政调解听证会;根据需要聘请专家评审

3. 决定责任:作出价格行政调解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收回送达回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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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成本所

《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797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成本调查(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为满足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统一调查表式和方法,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成本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调查的行政活动。”第四条:“农产品成本调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国成本调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成本调查工作。”

其他职权(农产品成本调查

1、.通知责任:下发通知,县级成本调查机构深入调查户(场)搜集成本费用数据,并进行审核,上报市级成本调查机构,

2、汇总责任:对级成本调查机构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

3. 转报责任:将全数据转报发展改革委。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所有调查数据做到不漏记、不错记、不估记、不重记;按时足额向调查户(场)发放误工补贴。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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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成本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84号):“开展成本调查的重要商品包括:钢材、煤炭、电解铝、水泥和化肥。” “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具体工作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负责。”

其他职权(重要商品成本调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验或验证;组织开展价格成本监审;根据需要聘请专家评审

3. 决定责任:作出价格成本监审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收回送达回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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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名称

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成本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第四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其他职权(列入国家定价目录、省、市定(调)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事项成本监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勘验或验证;组织开展价格成本监审;根据需要聘请专家评审

3. 决定责任:作出价格成本监审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收回送达回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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