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yexian-2016-00034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1 | 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个人 | 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立案 | 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执法直属大队 | ||||
调查 | 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 行政执法直属大队 | |||||||||
审查 | 对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的案卷进行审查,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 行政执法直属大队 | |||||||||
告知 | 对即将进行处罚的案件,应先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依据和处理结果,并告知其拥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 行政执法直属大队 | |||||||||
决定 | 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局 | |||||||||
送达 |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后当场送达。 | 行政执法直属大队 | |||||||||
执行 | 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内容,逾期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执法直属大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312369 投诉机构: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挥信息中心(投诉中心) 投诉电话:0375-7312369 | |||||||||||
受理地点:叶县文化路东段产业集聚区服务中心办公大楼603室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1 | 加处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单位或个人 | 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催告 | 针对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情形的,以下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行政执法直属大队 | ||||
决定 | 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依法作出决定。 | 执法局 | |||||||||
执行 | 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执法直属大队 | |||||||||
事后监管 | 通过现场检查或日常监管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手段加强事后监管,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发生。 | 行政执法直属大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5-7312369 投诉机构: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挥信息中心(投诉中心) 投诉电话:0375-7312369 | |||||||||||
受理地点:叶县文化路东段产业集聚区服务中心办公大楼603室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1 |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单位或个人 | 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检查 |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执法直属大队 | ||||
服务电话:0375-7312369 投诉机构: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挥信息中心(投诉中心) 投诉电话:0375-7312369 | |||||||||||
受理地点:叶县文化路东段产业集聚区服务中心办公大楼60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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