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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发布部门:叶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1 浏览次数: 次 字号:【  
股室名称股室职责职责类别岗位职责
质量监督管理股   拟订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拟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管理全县产品质量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产品质量的行业和专业性监督工作,管理全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监督管理全县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工作,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受理工作。 行政检查1.检查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5号)第十五条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21号)第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0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第一款和《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3年颁布,2012年修改)第七条等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5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21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公开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股室名称股室职责职责类别岗位职责
标准计量股  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管理、协调和指导农业综合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实施并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商品条码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县级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制定全县计量管理和计量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依法管理全县计量器具,负责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推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计量器具证书制度;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配合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负责受理(办理)计量合格确认工作行政监督1、监督计量标准考核及制造、修理计量许可证获证单位持续满足许可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2、加强对计量检测体系获证后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1.检查岗:能源效率标识监督检查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 质检总局令2004年第17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标准实施和商品条码使用活动监的督检查按照《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岗: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 质检总局令2004年第17号)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依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和《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商品条码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依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公开岗:依《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 质检总局令2004年第17号)等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职权1.检查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接收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纠纷仲裁申请及相应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2.处置岗: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后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材料审核。
3.决定岗:进行纠纷调解,或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仲裁机构出具仲裁检定证书。
4.送达岗:仲裁检定或调解结果送达申请人。
另注: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根据《河南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豫质监字【2016】53号文件精神,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自我声明公开产品标准的,视同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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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监管股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省认证认可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行政检查1.检查岗: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的监督检查、认证市场相关的认证中介服务和技术评价行为进行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规和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置,不得违反法规、规定。
3.公开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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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全县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开展统计分析;监督管理全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全县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行政监督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核准、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外)许可、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获证者,监督其持续满足许可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县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行政检查1.检查岗: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公开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股室名称股室职责职责类别岗位职责
叶县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认证认可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按分工开展从源头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承担全县综合性或有关专项打假任务; 承担组织协调全县重点产品质量区域整治工作;负责 12365热线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置工作 行政处罚1.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的;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集市主办者未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进口的计量器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
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叶县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同上行政处罚2.调查岗: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调查完毕,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74-93、9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43-5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9-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33、34-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69、73-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42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45-52、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57-61、64-67条;《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38-41条;《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7-31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49-55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37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34-36条;《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22条;《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4-7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1-12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9、10条;《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9-12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6-18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50-51、53-55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49-50、52-56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31-32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38-43条、45条;《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7-40条;《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2-25、28-29条;《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38-42条;《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32-36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41-44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46-48、50-53条等;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稽查队预审,法规股初审,案审会集体审理并报领导审批。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叶县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同上行政强制1.告知岗: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或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或者对涉嫌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涉案财物;或者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岗: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四)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3.执行岗:由质监局稽查队执法人员组织实施具体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岗:通过现场检查或事后回访等手段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其他职权1.受理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对申诉人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予以受理。
2.处理岗:根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六条,接到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
3.调解岗:根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七条,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予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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