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名称 | 科室职责 | 职责类别 | 岗位职责 |
营林造林股 | 营林造林股。承担全县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承担全县退耕还林工作,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县林木种苗、木本药材的生产经营。 | 行政处罚 | 1.立案岗: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在推广应用前,没有依法登记的处罚,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处罚;销售、供应未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农业物化技术未经审查许可擅自进入农业技术推广领域的的处罚;对检查中发现、接到报案任意损毁、占用林区内林业生产资料、物资、设施设备等公私财物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现场勘验,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6.送达岗: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科室名称 | 科室职责 | 职责类别 | 岗位职责 |
营林造林股 | 营林造林股。承担全县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承担全县退耕还林工作,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县林木种苗、木本药材的生产经营。 | 行政强制 | 1、催告岗: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 账册及有关文件;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
2、决定岗: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 账册及有关文件,可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6 3 5号) 第四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3、执行岗: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4、事后监督岗:通过现场检查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
营林造林股 | 营林造林股。承担全县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承担全县退耕还林工作,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县林木种苗、木本药材的生产经营。 | 行政给付 | 1、受理岗:向退耕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2、审核岗:向退耕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可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 (国务院令第3 6 7号) 第三十五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件,确定面积、范围、确定给付标准,提出初审意见。 |
3、决定岗:林业行政给付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事后监管岗:林业行政给付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科室名称 | 科室职责 | 职责类别 | 岗位职责 |
营林造林股 | 营林造林股。承担全县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承担全县退耕还林工作,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县林木种苗、木本药材的生产经营。 | 行政确认 | 1、受理岗:向退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2、审查岗:向退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可依据《退耕还林条例》 (国务院令第367号) 第三十五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退耕还林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决定岗:退耕还林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送达岗:退耕还林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事后监管岗:退耕还林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营林造林股 | 营林造林股。承担全县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承担全县退耕还林工作,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县林木种苗、木本药材的生产经营。 | 其他职权 | 退耕还林建设项目验收,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 (国务院令第3 6 7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 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 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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