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yexian-2016-0003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叶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 |||
(表二) 2016年10月13日 | |||
股室名称 | 股室职责 | 职责类别 | 岗位职责 |
县法律援助中心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河南省法律援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15号)第八条:“法律援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开支:(一)法律援助办案成本费。(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必须的翻译费用。(三)法律援助接待咨询必须开支的费用。(四)法律援助协作费用。即法律援助机构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代为调查取证等产生的实际费用。五)印制法律援助业务文书费用。(六)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费用。(七)法律援助宣传、培训、理论调研费用。(八)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层单位用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相关费用。(九)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应由法律援助经费列支的费用。” | 向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或其他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卷宗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豫法援[2012]4号)和《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试行)》、《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试行)》(豫法援[2012]10号)、《河南省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豫司法援便[2014]7号)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卷宗材料,告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 |||
3.决定责任:对于审查合格的卷宗,决定向承办律师或其他人员支付办案补贴并在10日内给付。 | |||
4.事后监管责任: 加强工作中的监督检查,确保经审查合格的卷宗均能在规定期限、按照规定补贴标准领取案件补贴。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叶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 |||
(表三) 2016年10月13日 | |||
股室名称 | 股室职责 | 职责类别 | 岗位职责 |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股、法制与司法鉴定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加处罚款
| 1.催告责任: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2.决定责任: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依法作出决定。 | |||
3.执行责任: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日常监管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手段加强事后监管,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发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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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 |||
(表五) 2016年10月13日 | |||
股室名称 | 股室职责 | 职责类别 | 岗位职责 |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股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 | 1.受理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事实予以受理。 |
2.审查责任: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核实社会举报材料,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3.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 | |||
4.送达责任: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人员。 | |||
5.事后监管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进行日常督查,严格依法执业。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叶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 |||
(表四) 2016年10月13日 | |||
股室名称 | 股室职责 | 职责类别 | 岗位职责 |
法制与司法鉴定管理股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 |||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 |||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叶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 |||
(表一) 2016年10月13日 | |||
股室名称 | 股室职责 | 职责类别 | 岗位职责 |
法律援助工作股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公示办公地点、办公电话;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2.审查责任:按照《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受理条件和范围,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决定给予援助;不符合援助条件的的依法告知理由。 | |||
4.送达责任:作出决定后3日内送达申请人。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工作中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批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范围。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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